服務(wù)熱線
400-115-2002
一.預(yù)留銀行的印簽的印章丟失后,需要向開戶銀行出單位證明,遞交更換印簽申請書,在開戶 銀行辦理更換印簽手續(xù)。
二.丟失個人名章的由單位出示證明;丟失單位公章的由上級主管單位出示證明。
三.單位更換印章、更改單位名稱、人員變動,需要遞交更換印簽申請書,重新辦理新的印簽卡。
四.更換印簽以前已經(jīng)簽發(fā)的支票仍然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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